第五百二十三章 这么大的单子啊!(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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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办法,现在对于职业打假,虽然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但是在很多判例中都有体现。

职业打假默认为你已经知道了对方的欺诈行为,你可以去举报,但你不能通过多下单的方法请求退一赔三。

这里就有一个悖论,很多的消费者维权是需要证据的,而一些证据需要及时收集,甚至进行公证。

所以在一些桉例中,那些被告的公司代理人就做出了这样的辩护:他买了东西就立马固定证据,这很明显和普通消费行为不符合。

换句话就是,哪个普通消费者买了东西之后会立马进行证据固定呢,很明显不合常理嘛。

这句话本身好像是对的,因为确实正常消费者买东西肯定不可能想着我要维权干嘛的。

或者说,一般的消费者是没这个心眼的……

但是,这句话可以用来质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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