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章 怎么就成嫌疑人了?(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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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劳动罪,一个相对来说比较年轻的罪名。

主要是因为当初改革开放,很多的私企老板为了利益扩大化,通过各种方法强迫员工劳动。

于是在97年的时候,强迫职工劳动罪入刑。

而到了二十一世纪,黑砖窑这些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同样有着极其严重的强迫劳动行为。

于是经过演变,到了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修改为现在的强迫劳动罪,不再有用人单位这样的主体限定。

并且将“情节严重”作为加重犯罪的情形而不再作为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理论上只要你实施了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你就容易触犯本罪。

面前的民警看着一份份的证据材料,脸上没有什么表情。

好半天才说道:“那个唐律师啊,证据这些我这边先收下,至于是否立案,那需要进行审查。”

老唐对此没有什么意外,基层的民警也不是神,看会证据能直接决定立案的,要么是案件事实很清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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