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下论(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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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以道事其亲,而曰“父之所妻,子弗敢不母”,何也?妻者,夫之所可得而妻,可得而弗妻者也,夫道制也。母者,子之所不可得而弗母,不可得而或母者也,子道顺也。哀姜于庄公存之日未有恶焉,庄公之道所可妻者也;如晋,贾氏而后不可妻,乃可弗母。

非成风之固为妾,僖公之道不得母者也。

且庄公之妻姜氏,实也,而名因之,名实合一者也。名从实,夫人之为夫人,义尽此矣。

僖公之母风氏,实也,嫡妾之辨,名必异乎实者也。革其名,固不革其实。生而文公养之如僖公之养之,得矣;没而配食于庄公,固不得也。以父之乱名,加诸王父之非实,于是不得为孝子。故《春秋》备录成风,从敬赢之例于文公之代,文与逆矣。

十二

《易》曰:“《乾》以易知。”天之知万物也,以易知之,则人之欲知天者,亦必以易知之。况圣人为天下知天,而率天下以共知者乎!古之治历也,十二月而为年,不从岁而从月;因月而立闰,闰立则岁要于大正,而不恤其小差。夫天之运也以岁,其化也以岁。

物之生也以岁,其成也以岁。月者,非运化之所周流,生杀之所司存者也。不主岁而主月,则岁固有愆者矣,然而弗恤以从月者,本天以亲民,从其易而已矣。

一岁之实三百六十有五,有余分焉,古今之所聚讼而莫之或一者也。令要此三百六十有五及其余分以定岁,其归密矣。密者,不易察也。且又剖此三百六十有五及其余分,以成乎十二中、二十四气,其委尤微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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