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四章 公司罚款和薪酬保密(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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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规章制度这方面的问题,那真的是老生常谈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就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实践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同样,这些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定,必须得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这方面其实现在稍微正规点的公司都搞得“不错”。

比如很多打工仔入职的时候都会签很多很多的东西,这里面就有关于这些规定的告知书。

人家直接拿过来让你签,签了就上班,不签你就不能上班,那基本上大家都会签。

这其实没什么,说穿了用人单位还是占据强势地位的,你不干有的是人干。

但是呢,对过去几年里和劳动规章制度有关的案例判决进行检索的话就会发现,因为公司重大规章制度的设立不符合民主程序,或者是没有公示的原因而被判决规章制度无效的案例,并不少!

比如在去年,帝都就有过类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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