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下(1 / 2)

加入书签

十八

太宗诏诸州有犯十恶罪者勿劾刺史,则前此固有劾之之法,而戴州所部有犯者,御史以劾刺史贾崇,亦循例以劾之也。此法不知所自昉,意者苏威当隋之世,假儒术、饰治具、以欺世,其创之乎?

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久者,周失道而后鲁失之,鲁君失而后卿大夫无不失也;上者,端本清源,归责于天子之辞也。

民有大逆,君踰月而后举爵,自艾而已。治之不隆,教之不美,天子不自惭恧而以移罪于刺史乎?民犯大逆,而劾及刺史,于是互相掩蔽,纵枭獍以脱于网罟,天下之乱,风俗之坏,乃如河决鱼烂而不可止。

隋末寇盗遍天下,而炀帝罔闻,刃加于颈,尚不知为谁氏之贼,皆苏威之流,置苛细之法,自诩王道,而以涂饰耳目、增长谗贼者致之也。

惩贪而责保存之主,戢盗而严漏捕之诛,详刑而究初案之枉;皆教之以掩蔽,而纵奸以贼min之法也。

必欲责之上,以矜民之散,亦自天子之自为修省而已,下者其何责焉!

十九

小道邪说,惑世诬民,而持是非以与之辩,未有能息者也,而反使多其游词,以益天下之惑。是与非奚准乎?

理也,事也,情也。理则有似是之理,事则有偶然之事,情则末俗庸人之情,易以歆动沈溺不能自拔者也。以理折之,彼且援天以相抗,天无言,不能自辩其不然。以事征之,事有适与相合者,而彼挟之以为不爽之验。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