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下(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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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情夺之,彼之言情者,在富贵利达偷生避死之中,为庸人固有之情,而恻隐羞恶之情不足以相胜。故孟子之辩杨、墨,从其本而正其罪曰“无父无君”,示必诛而不赦也;若其索隐于心性,穿凿于事理者,不辩也。君子之大义微言,简而文,温而理,固不敌其淫词之曼衍也。

太宗命吕才刊定阴阳难书,欲以折其妄而纳民于正,然而妄终不折,民终不信,流及于今,日以增益,且托为吕才之所定以疑民者;折之于末,而不拔其本,宜其横流之不止矣。

夫此鄙猥不经之说,何足定哉?定之而孰必信之?乍信之而孰与守之?且托于所定以乱人道之大经,如近世择婚以年命,而使配耦非其类者,僉曰才所定也,曆官乃以赘敬授民时之简末。呜呼!祸亦烈哉!

夫才所据理、征事、缘情以折妄者,宅经也,葬法也,禄命也。三者之不可以妖妄测阴阳,而贼min用、蔑彝伦、背天理、干王制,不待智者而洞若观火。

先王虑愚民之受罔而迷也,为著于礼经曰:“假于时日卜筮以疑众,杀。”刑当其辜,勿与辩也。然且贪懦之俗,微幸锋端之蜜,苟延蟪蛄之生,日响术人而谋行止,忘亲蔑性,暴骨如莽而不收,争夺竞讼以求得,为君师者,尚取其言而删定之,不亦傎乎!

夫王者正天下之大经,以务民义,在国则前朝后市,在野则相流泉、度夕阳,以利民用,而宅经废矣。

贤者贵,善人富,有罪者必诛,诡遇幸逃之涂塞,而禄命穷矣。慎终追远,导民以养生送死之至性,限以时,授以制,则葬法诎矣。

然而有挟术以鬻利者,杀其首,窜其从,焚其书,而藏之者必诛不赦,以刚断裁之,数十年而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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